歐盟委員會最新電磁兼容EMC指令指南

 點擊:323     |      2019-05-16
最新電磁兼容EMC指令合規指南:
      歐盟執行機構歐盟委員會(EuropeanCommission)發布了最新的“EMC指令指南”,“指南”經過更新,以反映2014年對“指令”的改寫,論述了各種問題,尤其是什么構成了“固有的良性設備”和“定制的評估工具包”。本文回顧了新指南的內容,重點介紹了與2010年出版的“指南”上一版相比的主要變化。
 
電磁兼容EMC指令
EMC指令與新立法框架的背景:
“EMC指令”是一項長期存在的歐盟法律,需要定期修訂。最近一次更新發生在2014年,當時對該指令進行了修改,使其與“新立法框架”(NLF)保持一致。
 
      “新辦法”取代了“技術協調和標準新辦法”(“新辦法”),后者從1980年代中期開始,規定了在產品立法中確定基本要求,并就這些要求的適用制定了更詳細的規則,然后在標準中加以制定和確定。該立法將載有符合規定的推定,產品制造商可在適用時援引這一推定,在產品設計和制造中遵循官方參照的標準(統一標準)。
 
換言之,為滿足適用的統一標準的要求而生產的任何產品都可以假定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1989年首次發布時,EMC指令構成了“新途徑指令”。
 
NLF保留了“新方法”中的許多概念,尤其是基本要求、CE標記、統一標準和一致性推定等概念。
 
然而,NLF發展了這一框架,規定NLF法律適用于四種不同類型的經濟經營者:制造商、制造商的授權代表、進口商和分銷商。
 
考慮到這一點,重鑄的2014年EMC指令有一個專門的章節-第2章-具體規定了經濟經營者的義務。這是對早先的“EMC指令”2004年版本的一個關鍵改變,該指令是由歐洲聯盟委員會作為歐盟立法的發起者提出的。
 
 
關于新電磁兼容EMC指令的指南:
      雖然歐盟委員會有權在歐盟提出立法倡議,但它也編寫了指導意見,以支持對立法的理解和執行,這種指導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對受歐盟法律影響的人來說,卻是解釋和指導的來源。大多數歐盟產品立法都得到了歐盟委員會的指導,而EMC指令也沒有什么不同,2018年3月,歐盟委員會發布了最新的“EMC指令指南”,取代了2010年指南的早期版本。
 
      正如預期的那樣,“2018年指南”與2010年版本不同,增加了一個關于經濟經營者義務的章節,這是合理的,因為這些義務是第一次引入到EMC指令中,并在2014年重新修改。然而,這并不是“指南”中唯一的新章節,2010年版本中的各節也作了修訂。表1給出了更改的概述,本文的其余部分將更詳細地討論指南的每一節(不包括免責聲明)。
 
表1:2010年和2018年指南的區別
“指南”一節 2010年指南 2018年指南
免責聲明 澄清“指南”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也不能取代法律。 如2010年
范圍 指南分為三個小節:總則、定義儀器的范圍和確定固定裝置的范圍。 一般性指導意見減少,而與“確定設備/固定裝置范圍”有關的信息與2010年相同。此外,還提出了新的指導方針,內容包括“地理應用”、“投放市場/投入服務”和“設備和產品”。干擾器的案例研究也是一個新的部分。
基本要求 概述強制性要求。 還概述了強制性要求。
經濟經營者義務 不在場。 新引入的一節,根據EMC指令,現在將這些義務寫入其中。
儀器合格評定程序 提供的信息包括:EMC評估的通常步驟;信息和文檔要求;合格聲明和CE標記。在不使用統一標準或不涵蓋所有保護要求的情況下,為EMC評估提供了更詳細的指導。具體分節對“持有自由支配”的概念。 雖然在風險分析和風險評估方面引入了新的指南(因為這是2014年EMC指令中的新指南),但內容大致相同,而符合聲明和CE標識指南是根據即將產生的示范聲明修訂的,CE標識要求目前已在第768/2008/EC號決定中找到。此外,還有關于“識別信息”和“關于使用儀器的信息”的新指南。關于“待處置”概念的具體分節被刪除。
固定裝置 指南涵蓋固定安裝所需的相關要求和文件,包括專用于特定固定裝置的設備的使用。 如2010年
市場監督 叫做“EMC指令的執行”提供關于會員國當局在檢查是否符合規定的器具方面的職責的資料,并對在交易會上使用儀器的情況作出具體評論。 與2010年非常相似的是,只刪除了關于在交易會上使用器械的評論。
通知機構 指導涉及對被通知機構的投訴的作用、選擇、協調和處理。 同樣與2010年相似,盡管在分包和信息交流方面引入了新的分節.
附件   與2010年類似,盡管現在有關于適用2014年EMC指令以及2014年低壓和機械指令的指南。引入了一個關于組織和委員會的新分節,介紹了歐盟EMC通知機構協會和歐盟成員國市場監督當局的“EMC ADCO”。
 
 
第1節:范圍
1.1一般
     2018年的“一般”分節與以前略有不同,因為它把EMC指令的主要目標描述為“保證設備的自由流動和創造可接受的電磁環境,同時確保設備在該環境中按預期工作”。對“在該環境中發揮作用的設備”的定性是新的,而不是2010年“指南”中具體規定的;本指南只是談到歐盟的“可接受的電磁環境”。
 
      2018年指南引入了2010年指南中沒有的說明:基于電磁干擾的功能安全方面受到歐盟其他立法的管制,特別是機械、低壓和一般產品安全指令。
 
1.2地理應用
      新評論確認EMC指令適用于EEA-EFTA2歐盟與共同簽署國(如加拿大、以色列等)之間的相互承認協定和/或合格評定和接受協定可規定在EMC協議涉及EMC時,相互承認EMC合格評定程序。
 
1.3投放市場/投入服務
      “2018年指南”就這兩個術語提供咨詢意見,主要是從歐盟委員會“藍色指南”中摘錄產品監管。3此外,“2018年指南”規定,在法律上,經濟經營者的義務僅指投放市場的設備,而不是投入使用的設備。
 
      對于那些先在歐盟市場上放置電氣設備(將其出售給另一家企業)然后再投入使用的制造商來說,它們顯然受到相關義務的約束。在不轉移所有權的情況下,企業既是制造商,也是其直接投入服務的設備的使用者,就會產生不確定性。
 
1.4設備和產品
本小節包括與無線電設備指令(RED)有關的全新指南,即RED涵蓋大多數無線電設備,并包括與EMC指令相同的EMC基本要求。
 
同樣值得審查的是,在赤字范圍內和范圍之外的是什么。總的來說,紅色適用于其立法前身R&TTE指令范圍內的所有東西,4再加上一些物品。新的產品包括:
 
純無線電音響及電臺電視只接收設備;及工作在9千赫以下的設備。
因此,無線電測定設備現在包括在紅色范圍內,然而,在R&TTE指令范圍內的一些設備不屬于RED,最顯著的是純有線電信終端設備。EMC指令現在適用于這種設備。
 
1.4小節還涵蓋了關于“固有的良性設備”和“定制的評估工具包”的指導。
在前一種情況下,有必要對這一短語的起源進行背景化。這是2014年EMC指令的第12篇,該指令指出,該指令“不應監管在電磁兼容性方面本質上是良性的設備”。
 
因此,第12號獨奏會提供了排除的機會,2010年“指南”列舉并舉例討論了這一問題。與2010年“指南”一致,2018年“指南”建議,“固有仁愛”以下列電氣設備為條件:
1.無能力產生或造成超過允許無線電和電信設備及其他設備按預期操作的水平的電磁排放;以及
2.在通常存在于其預定環境中的電磁干擾存在時,能夠在不發生不可接受的退化的情況下運行。
 
“2018年指南”重復了“2010年指南”所列的例子(此處未轉載),但也增加了以下內容:
1.帶繩耳機,無擴音器的揚聲器,沒有有源電子元件的吉他感應器;
2.無電子電路的感應電動機;
3.無有源電子元件的電磁繼電器;
4.無活動電子零件的電磁鎖;及陰極射線管。
 
“2018年指南”也提出了一個新的觀點,即如果被評估的產品不在列出的例子之列,而EMC評估確立了固有的仁慈,那么該指令就不適用。
 
關于定制的評價包,第一次對這些工具包的構成作了解釋。更具體地說,“2018年指南”概述了確定什么是“定制建造”以及隨后的“評估工具包”的標準。指導方針如下:
“自定義建造
 
i.根據某一特定客戶或參與聯合研究與開發項目的一組客戶的具體要求而建立的工具包,涉及該評估工具包的所有或某些特性;或
 
ii.為特定客戶或參與聯合研究與開發項目的一組客戶的具體需求而構建的工具包,用于評估工具包的所有或某些特性。
 
一種帶有集成電路和支撐元件的印刷電路板,用于產生用于評估和開發的工作電路。
專為專業人員(客戶)而設,只供研究及發展設施使用
研究和開發設施是指公共或私人研究和開發機構。
 
為研究和開發目的
評估包將用于測試,以進一步開發/改進正在研究和開發的設備的功能。“
 
      評估包的例子,沒有受益于定制構建的評估工具包豁免,包括“為一般用戶(在研發部門)。”許多類型的評估包是為“一般用戶”大量制作的,通常情況下,這些用戶都是電子設計工程師,他們使用這些套件來設計新產品,這些產品將從套件的集成電路中獲益,因此,“一般用戶”的例子值得注意,因為它似乎排除了歐盟市場上的許多或大多數評估工具包。
 
1.5界定儀器的范圍
      就像2010年指南一樣,2018年指南也解決了“CE加CE是否等于CE?”的問題,當多種產品組合成儀器時,5與2010年一樣,2018年指南指出,兩個或兩個以上CE標記的成品合并后,不一定構成“符合”標準的系統。“2018年指南”還進一步指出,如果某一成品被排除在EMC指令之外,但在另一項歐盟法律范圍內,如紅色,則該產品在投放市場時應符合該法律。
 
還出現了關于組件/組件的新內容,即1.5.3小節。這里指出,如果滿足兩個標準,即組件/組件是:
1.擬由最終使用者將其并入器具內;
2.及可產生電磁干擾或其性能易受該干擾影響的。
 
第2節:基本要求
指導方針與2010年相同。
 
 
第3節:經濟經營者的義務
雖然這一節是全新的,但它并沒有說那么多。事實上,有兩句話傳達了兩條信息:查閱“藍色指南”有關經濟經營者的基本義務,以及指南第4節概述特定于EMC的義務。     
 
 
第4節:儀器合格評定程序
其中大部分與“2010年指南”所述相同,盡管存在一些顯著差異。
 
4.2風險分析和風險評估
“2018年指南”第4.2分節是全新的。這反映了在NLF立法中加入了風險分析的要求。“2018年指南”規定如下:
 
      “設備的合格評定程序要求制造商建立技術文件。本文件應使評估儀器是否符合有關要求成為可能,并應包括對風險的充分分析和評估。在EMCD[EMC指令]中,風險的概念是指與附件一“基本要求”中規定的電磁兼容性保護目標有關的風險,而不是與安全有關的風險。根據對設備及其預期操作環境的相關EMC現象的了解,可以根據第4.3章進行EMC評估。這種EMC評估被認為是對風險的充分分析和評估。“
 
4.3 EMC評估
本節與2010年大致相同,盡管在實踐中引入了一些與EMC評估有關的新案文。這項工作將按照“確定的方法”進行,指南規定:
 
“任何合格評定程序都要求制造商首先分析產品的具體風險,以應對這些風險,以符合基本要求,因為并非所有產品都具有相同的風險。
 
“一旦確定了風險,制造商確定了應對這些風險的措施,以符合基本要求,他可以選擇適用于其產品的統一標準,也可以選擇其他技術規格。”
 
在4.3.2小節,EMC統一標準的使用中也有新的信息。這就是與“公約”所列統一標準的一致性。歐洲聯盟公報根據EMC指令,可以推定與該指令相應的基本要求相符。
 
同樣,在相關統一標準4.3.2.2小節中引入了新的和不同的指導意見。新的信息是,如果制造商選擇采用一個或多個統一標準,那么就有一個優先選擇順序。這是:
1.具體產品標準(如果有);
2.產品族標準(如果有);
一般標準。
 
此外,還澄清說,對于任何特定產品,可能需要適用幾個統一的標準,以涵蓋指令的基本要求。“2018年指南”指出,一般需要涵蓋的方面如下:
1.輻射擾動;
2.對干線和電信港口進行干擾;
3.對持續輻射和傳導干擾的免疫力;以及對瞬態現象的免疫力。
 
4.4.2符合聲明(DOC)
毫不奇怪,由于采用了DOC模型結構,這里出現了新的指南,示范結構轉載于“2018年指南”。
此外,有人評論說,“只要EMCD附件四中所規定的模型結構中規定的信息至少包括在內,”文件“就可以采取任何形式。
也有新的指導,這說明,如果機構受不止一項要求有“文件”的歐盟法律管轄,則應就所有相關立法起草一份單一的“文件”。然而,單一的“文件”可以“由一個檔案組成,其中包含所有相關的歐盟個別符合性聲明”。
 
4.5 CE標記
這里提出了新的指導意見,主要是為了參照和顯示與構成國家解放陣線一部分的一項條例的一致性。這是第765/2008號條例(EC);該條例第30條規定了CE標識形式和大小的一般原則。
 
4.5.3可追溯性信息
“2018年指南”提供了新的建議,對制造商來說,這是要求他們提供姓名、注冊商標或注冊商標,以及聯系他們的郵政地址。
對于在歐盟以外制造的器具,進口商還應說明 他們的姓名、注冊商標或注冊商標以及與他們聯系的郵政地址。
 
此外:
所有聯絡資料均須以最終用戶及市場監察當局容易理解的語言填寫;及可追溯性信息應貼在儀器本身上。否則,可將其包括在其包裝上或附在該裝置的文件中。
 
4.5.4關于使用儀器的資料
提出了新的建議,即器具應附有:
1.關于在組裝、安裝、維護或使用該儀器時必須采取的任何具體預防措施的信息,以確保該設備在投入使用時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
2.如果居住區沒有確保遵守指令的基本要求,則明確說明在居民區限制使用(在適當情況下也適用于設備包裝)。
3.還有一項關于語言的發言。該條規定,所附信息應“使用消費者和其他最終用戶易于理解的語言,由有關會員國確定”。指示和信息以及任何標簽也必須清楚、易懂和易懂。
 
 
第5節:固定裝置
沒有關于固定安裝的新指南;這一切都繼承了2010年指南。
 
第六節:EMCD的市場監管
雖然章節標題發生了變化,但2018年指南的數量較少,自2010年起,指南重復了一遍,同時也將讀者引向了“藍色指南”。
 
 
第7節:通知機構
雖然有關于分包和信息交流的新的分節,但指南大部分與2010年相同。
 
7.2分包
“2018年指南”澄清,分包并不意味著權力或責任的下放。
 
7.3信息交流
“2018年指南”解釋說,根據EMC指令第34條和附件三,被通知機構有義務向某些組織,特別是其他被通知機構和通知當局提供具體信息。“指南”建議被通知的機構與被通知的機構協調小組(EUANB)核實它們應提供哪些信息,以及如何傳達這些信息。
 
 
附件
一些新的信息值得注意。特別是,在關于使用統一標準的指導方面,新引入了一些內容。這包括以下段落:
1.“統一標準可能載有與假設符合EMCD無關的額外要求,但是,統一標準必須保持一份附件,說明其技術要求與”指示“的基本要求之間的相互關系。
 
2.“當測試設備符合標準中的規格時,統一標準的要求和限制預計將得到滿足,根據風險分析,如果適用的統一標準沒有涵蓋設備預期出現的所有現象,則要求制造商處理統一標準未涵蓋的殘余風險,以確保考慮到所有這些現象。
 
因此,制造商唯一安全的方法是在進行EMC評估時,在不出現任何偏差的情況下,適用與其設備有關的標準。
 
還有一項關于實踐的澄清聲明,特別是在制造商決定不進行測試的情況下,因為他們可以通過其他手段滿足自己的需要。據說,必須在技術文件中增加解釋,這些解釋應說明如何滿足基本要求。
 
 
摘要
      “2018年指南”雖然不是一項重大改革,但對歐洲聯盟委員會以前就“EMC指令”提出的建議作了一些重大修改,包括對定制的評估工具包和組件/組件的新解釋、更多的例子和更大的背景化(特別是在NLF方面,但也包括EMC指令和RED之間的分界線)。本文強調了顯著的差異,在某些情況下引用了新的指導,以幫助讀者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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