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080:2013適用范圍
EN 1080:2013標準適用于幼兒在已證明存在頭部受傷和窒息風險的環境中進行娛樂活動時所使用的頭盔。
EN 1080:2013材料要求
頭盔中與皮膚接觸的部分,所使用的材料不應因接觸汗液或盥洗用品中常見物質而發生明顯變化,且不得使用已知會導致皮膚疾病或對健康有其他不利影響的材料。
所有可能與皮膚長期接觸的金屬材料,如扣環、螺柱、配件等,其鎳排放量應低于 0。5μg/cm 每周,測試方法應符合 EN 1811。
EN 1080:2013結構要求
頭盔應設計合理,形狀良好,在正常使用中,與使用者接觸或潛在接觸的部分不應有粗糙、尖銳邊緣、凸出等可能對用戶有害的物體。
頭盔應具備重量輕、通風性好、易于穿脫、可搭配眼鏡使用、不會顯著干擾使用者聽到交通噪音等特點。
EN 1080:2013視野要求
按照 EN 1080 測試時,水平方向從縱向垂直中位面至左右兩側至少 105°、向上距參考平面至少 25°、向下離基本平面至少 45° 的角度限定范圍內,視野不應存在掩蔽現象。
EN 1080:2013減震性能要求
通過在下降的頭型測試臺上進行測試,頭盔安裝在合適尺寸的標準化頭型上,并配有加速度計,然后讓頭盔 / 頭型組件落到砧上,測試設備記錄加速度計記錄的最大加速度值,允許的最大加速度為 250g,任何沖擊都不應導致加速度超過此值,且測試需在扁鋼砧和代表路緣石邊緣的砧兩種類型的砧上進行。
EN 1080:2013固定系統要求
1.一般要求:應提供可將頭盔保留在佩戴者頭上的可靠方法,固定系統的所有部分都應牢固地固定在頭盔上。
2.下巴帶:下巴帶不應包含下巴杯,且任何下巴帶的寬度不得小于 15 毫米,應能夠進行調整,使帶扣可以位于下頜下方。
3.緊固裝置:固定系統應安裝一個裝置,以調整和保持系統中的張力,且該裝置應能夠進行調整,使帶扣不位于頜骨上。
4.自釋放系統要求
將頭盔放置在合適的測試臺上,對固定系統施加力,保持系統必須在 90 到 160 牛頓之間的力下失效(即釋放)。
5.顏色:帶有自釋放系統的保持系統的部分或全部可見部分應為不可磨滅的綠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