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標準更新:iec 60730-2-14:2017-自動電氣控制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發布了iec 60730-2-14:2017。自動電氣控制器.第2-14部分:電動執行機構的特殊要求,現在可以在IEC上使用。
描述:
“iec 60730-2-14:2017適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設備的使用、使用或與設備相關的電動執行機構。該設備可使用電力、天然氣、石油、固體燃料、太陽能等,或其組合。
“iec 60730-2-14:2017適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設備的使用、使用或與設備相關的電動執行機構。該設備可使用電力、天然氣、石油、固體燃料、太陽能等,或其組合。

本國際標準適用于ISO 16484范圍內的樓宇自動化控制。本部分第2-14部分也適用于可供公眾使用的設備的自動電氣控制,例如打算用于商店、辦公室、醫院、農場以及商業和工業應用的設備。
商業餐飲、供暖和空調設備的控制實例。電器用電動執行機構在iec 60335的范圍內。
第二版取消并取代1995年出版的第一版、其第1(2001)號修正案和第2(2007)號修正案。這個版本是技術上的修訂。該版本包括與上一版本相關的以下重大技術變化:使其適應IEC 60730-1的第5版,增加動作1.AB或2AB的檢查電動執行機構,以及在異常情況下修改測試。
本部分第2-14部分旨在與iec 60730-1一起使用.它是根據該標準的第五版(2013年)設立的。可能會考慮未來版本或對iec 60730-1的修正.本部分第2-14部分補充或修改iec 60730-1中的相應條款,以便將該出版物轉換為iec標準:電動執行機構的特殊要求。如果本部分第2-14部分規定“添加”、“修改”或“替換”,則第1部分中的相關要求、測試規范或解釋性內容應作相應調整。如無必要更改,則第2-14部分表示適用有關條款或款。“
除以下情況外,第1部分的這一條款適用:
1.1 替換:
本部分第2-14部適用于家用及類似用途的設備中使用、使用或與設備相關的電動執行機構。該設備可使用電力、天然氣、石油、固體燃料、太陽能等,或其組合。
注在本標準第2部分中,“設備”一詞的意思是“設備和設備”。
例1 iec 60335范圍內的電器用電動執行機構。
本國際標準適用于ISO 16484范圍內的樓宇自動化控制。
本部分第2-14部分也適用于可供公眾使用的設備的自動電氣控制,例如打算用于商店、辦公室、醫院、農場以及商業和工業應用的設備。
例2商業餐飲、供暖和空調設備的控制.
本部分第2-14部分也適用于作為一個或多個控制系統的一部分而使用的單個電動執行器,它們與具有非電輸出的多功能控制裝置機械地集成在一起。
示例3獨立安裝的水閥,智能電網系統中的控制,以及ISO 16484-2范圍內樓宇自動化系統的控制。
除非在有關的第2部分或設備標準中明確提到,本部分-14不適用于專為工業過程應用而設計的自動電動執行機構。
1.1.1本第2-14部適用于固有安全、與設備安全相關的操作值、操作時間和操作順序,以及用于設備或與設備相關的電動執行機構的測試。
說明對特定操作值、操作時間和操作順序的要求可以在設備和設備的標準中給出。
本標準也適用于低復雜度安全相關系統和控制系統的功能安全。
本部分第2-14部分不適用于機械集成由單獨的第2部分覆蓋的閥門的電動執行機構,例如iec 60730-2-8。
本部分第2-14部分不適用于載于iec 60034中的電動機.
1.1.1DV.2將1.1.1第3和第4段改為:
本部分不適用于與閥門機械集成的電動執行機構。參見UL 60730-2-8,家用和類似用途的自動電氣控制標準。第2部分:電動閥門的特殊要求,包括機械要求或UL 429電動閥門的標準。
本部分不適用于UL 1004系列標準所載的電動機。
1.1.1DV.4修改1.1.1,增加以下段落:
本標準適用于全用途的電動執行機構。
1.1.2不與電動執行機構集成的手動開關的要求載于iec 61058-1中。
1.1.2DV.1將1.1.2改為:
不與電動執行機構集成的手動開關的要求載于UL 61058-1中。
1.1.3 更換
本部分第2-14部適用于A.C.或者華盛頓。額定電壓不超過690 V的電動執行機構。或600伏直流
1.1.3DV.1修改1.1.3,增加以下案文:
最大電流是無限的。
1.1.4 替換:
本部分第2-14部分不考慮電動執行器的自動動作的響應值,如果該響應值取決于在設備中安裝電動執行器的方法。如果響應值對保護用戶或周圍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則應適用在適當的家用設備中或由制造商確定的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