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無線電設備指令2014/53/EU測試要求更新

 點擊:61     |      2021-07-09
      歐盟委員會發布了一項關于為支持 2014/53/EU 指令而起草的無線電設備協調標準的決定。歐盟委員會為制造商提供了一個過渡期,以便為修訂后的要求做好準備。該期限于 2021 年 8 月 6 日結束。制造商必須執行以下版本的標準,以通過協調標準表明產品符合指令 2014/53/EU:
 
EN 300 328 V2.2.2(694 MHz – 862 MHz 頻段雜散域中發射機無用發射的限制變化。100 kHz 帶寬增加了 18dB – 5 dBm 到 100 kHz 帶寬的 -36 dBm。要求接收器阻塞測量進行了調整。阻塞信號的功率規格被收緊到 -34 dBm)
 
EN 300 698 V2.3.1(本標準第 8.2.3 條允許偏離最大射頻功率。如果“將輸出功率開關設置為最大,載波功率應在額定值的 ±1.5 dB 范圍內”正常測試條件下的輸出功率”適用,不能滿足指令的基本要求)
 
EN 300 674-2-2 V2.2.1
EN 303 520 V1.2.1(制造商可以與測試實驗室協商某些測試方法。他們可以在可能不符合預期用途的溫度下測試設備。但是,這可能會影響設備與指令基本要求的一致性)
 
所有按以前版本測試的產品仍可銷售。但是,在此過渡期之后,投放市場的產品必須滿足新版本的要求。2021 年 8 月 6 日后,不符合修訂版本的產品不得上市。
 
制造商還應檢查其 CE 聲明是否反映了適用標準的新版本。
 
EN 300 698 V2.3.1:
EN 300 698 V2.3.1規定了在分配給水上移動業務頻段的船上工作的 VHF 無線電發射機和接收機的技術特性和測量方法,這些無線電發射機和接收機用于區域協議或主管主管部門定義的內陸水道。
 
文件適用于裝有 50 Ω 外部天線插座或連接器的 VHF 發射機和接收機,用于內河航道的船上并在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分配給水上移動業務的 156 MHz 至 174 MHz 頻段內運行,附錄 18。
 
對于強制使用自動發射機識別系統 (ATIS) 的國家,附錄 B 的要求也適用。
注:本文件與 2014/53/EU 指令第 3.2 條和第 3.3(g) 條的基本要求之間的關系在附錄 A 中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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