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2019/1020歐盟市場監管法規將于2021年7月16日生效,如果在沒有合規負責人信息的情況下銷售CE標志商品,該行為將被視為違法行為。如果不符合法規要求的將被予以拒收,嚴重者甚至要求銷毀。商通檢測提供歐代、英代服務,相關產品出口歐盟認證可咨詢商通檢測辦理!
2019年6月25日,關于市場監督和產品合規的第(EU)2019/1020號條例出版“歐洲聯盟公報”(“市場監督條例”),新的市場監管條例是“市場監管條例”的一部分。貨物包裝“其中還載有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于相互承認在另一成員國合法銷售的貨物的條例的提案,采納2019年3月(“相互承認條例”)。
這兩項條例都反映了歐盟聲明的目標,即通過確保遵守和執行產品立法(通過“市場監督條例”),加強對歐盟單一市場的信任,同時(通過相互承認條例)改善和促進對商品的相互承認。

(EU) 2019/1020“市場監督條例”旨在通過以下方式改善歐盟邊界的產品合規管制:
1.為經濟經營者制定規則和程序;
2.加強對歐盟統一立法所涵蓋的產品的市場監督;
3.為歐盟邊界的控制提供了一個框架。
4.這些措施將對網上銷售產生最大的影響。
當產品符合以下要求時,法規(EU) 2019/1020第4條所述的經濟運營商適用:
1. 產品落入第4條一項或多項指令或法規(表1),或明確提及(EU) 2019/1020第4條的其他立法范圍;
表1 法規(EU) 2019/1020第4條第5款規定的指令或法規
序號 | 指令或法規 | 產品類別 |
1 | 法規(EU) No 305/2011 | 建筑產品 |
2 | 法規(EU) 2016/425 | 個人防護設備 |
3 | 法規(EU) 2016/426 | 燃氣類產品 |
4 | 指令2000/14/EC | 室外設備對環境噪聲排放 |
5 | 指令2006/42/EC | 機械產品 |
6 | 指令2009/48/EC | 玩具安全 |
7 | 指令2009/125/EC | ErP產品的生態設計 |
8 | 指令2011/65/EU | 電子電氣設備有害物質限用 |
9 | 指令2013/29/EU | 煙火物品 |
10 | 指令2013/53/EU | 游艇和私人船艇 |
11 | 指令2014/29/EU | 簡單壓力容器 |
12 | 指令2014/30/EU | 電磁兼容 |
13 | 指令2014/31/EU | 非自動稱重儀器 |
14 | 指令2014/32/EU | 計量器具 |
15 | 指令2014/34/EU | 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的設備和保護系統 |
16 | 指令2014/35/EU | 低電壓電氣設備 |
17 | 指令2014/53/EU | 無線電設備 |
18 | 指令2014/68/EU | 壓力容器 |
產品于2021年7月16日或之后首次投放歐盟市場。
經濟運營商的信息展示:
經濟運營商名稱(或注冊商號/商標)和聯系方式(包括通訊地址)必須至少在下列一項上注明:
1.產品;
2.包裝,即銷售包裝;
3.包裹,即便于搬運和運輸的包裝;
4.隨附文件,如合規/性能聲明。
(EU) 2019/1020法規供應商的要求:
“市場監督條例”禁止在市場上放置某些貨物,除非確定在歐盟設立的經濟經營者負責確保提供合格文件,與市場監督當局合作,并在有理由相信某一產品存在風險時通知當局。這可以是:
1.貨物的制造商,
2.進口商(如制造商未在歐盟設立),
3.獲授權代表,
4.在歐盟沒有設立上述任何一家公司的情況下,提供履行服務。
5.這項規定適用于“市場監視條例”(見第4條第(5)款)所涵蓋的某些貨物,包括建筑產品、機械、玩具、無線電設備、壓力設備以及電氣和電子設備。
將這些產品投放歐盟市場的公司,如果尚未確定在歐洲聯盟設立的負責人,或依賴于在聯合王國設立的經濟經營者,則應評估其義務,并采取必要步驟。
提供給網上銷售的產品,或通過其他遠程銷售手段提供的產品,如果是針對歐盟的終端用戶的,則假定可以在歐盟市場上獲得,E.,如經濟經營者以任何方式將其活動導向某一會員國。
“市場監督條例”還規定了所有經濟經營者,包括信息社會服務提供者與市場監督當局合作的義務。

歐盟市場監督:
國家市場監督當局被賦予更大的權力,以確保對在其領土內在線和離線銷售的受歐盟統一立法制約的產品進行有效的市場監督。
有關市場監管的規定包括:
1.市場監督當局必須對產品進行適當的檢查,包括在適當情況下進行實物和實驗室檢查;
2.選擇用于檢查的產品必須遵循基于風險的方法,同時考慮到與產品有關的其他可能的危害、過去的不遵守規定和消費者的投訴;
3.委員會可在不斷查明具體風險或嚴重違反歐盟立法的情況下,通過統一的產品檢查規則;
市場監督當局的權力至少必須包括:
要求經濟經營者提供相關文件的權力(包括獲取嵌入式軟件、關于其供應鏈的信息以及確定網站所有權所需的信息);
1.進入任何處所的權力;
2.取樣的權力;
3.有權要求經濟經營者在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下采取適當的糾正行動(包括產品的回收、召回或銷毀);
4.如果經濟經營者不采取適當和相稱的措施的權力;
5.施加懲罰的權力;
6.從網站中刪除內容或限制訪問在線界面的權力;
7.在一個成員國被認為不符合規定的產品,在另一個成員國應推定為不符合規定。
歐盟邊境管制:
“市場監督條例”確認了以風險為基礎的控制的基本原則,同時提供新的要素,例如市場監督當局向海關當局提供有關產品類別的信息,或向海關當局提供風險較高的經濟經營者的身份。歐盟委員會有權采取執行措施,在歐盟一級共同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制定基準和檢查技術。
如果海關當局暫停釋放某一產品以實現自由流通(例如,由于該產品或包裝上沒有歐盟負責人),市場監督當局將有四天的時間要求維持暫停。
(EU) 2019/1020法規對網上銷售的最大影響:
盡管“市場監控條例”并沒有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但它將對跨越歐盟邊境的在線銷售、企業在歐盟之外的B2C銷售以及歐盟的消費者產生最大的影響。
目前,對于這類B2C銷售,沒有企業正式負責監管合規。消費者是“進口商”,負責合規:他們應該確保他們從歐盟以外的供應商網上購買的產品符合歐盟的規定。在實踐中,他們很少這樣做,也沒有激勵措施,也沒有懲罰經營者控制自己的遵從性。
這種情況即將改變,因為“市場監督條例”要求非歐盟供應商在歐盟有一名代表,如果沒有代表,則由履行服務提供者負責。履行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下列至少兩項服務的個人或公司:倉儲、包裝、尋址和發送,而不擁有所涉產品;快遞公司和郵政公司被具體排除在外。
涵蓋歐盟立法
該條例適用于已確定的歐盟統一立法范圍內的產品,除非該立法載有更多關于市場監督和執法的具體規定。確定的歐盟統一立法包括:
歐盟關于產品的立法,例如:
1.歐盟關于醫療器械和離體診斷醫療設備
2.“生態設計指令”、“生態標簽條例”和“能源標簽條例”
3.車輛法例(汽車的類型認可、汽車的許可聲級及排氣系統、報廢車輛、汽車內的空氣調節系統、氫動力汽車的類型認可、汽車及其拖車及系統的一般安全、組件及獨立的技術單位、兩輪或三輪車輛、輪胎標簽)
4.機械指令
5.電池指令
6.玩具安全指令
歐盟關于化學品的立法:
1.肥料規例
2.洗滌劑規例
3.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調控
4.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指令
5.REACH規則
6.中電規例
7.“消耗臭氧層物質條例”
8.化妝品法規
9.殺滅性產品調控
10.RoHS指令(限制在電氣和電子設備中使用某些危險物質)
歐盟廢物立法:
1.包裝和包裝廢物指令
2.WEEE指令
該規例所涵蓋的歐盟法例的完整介紹查看: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19R1020
出口商應該怎么辦?
該規例的條文將由2021.7.16日起實施,但有數項條文(關于在執法機關與委員會之間建立協調及合作網絡,以及有關資助的條文除外),由2021.1.1日起實施。
將貨物(產品和化學品)投放到歐盟市場的公司應采取步驟,了解和準備該條例對其業務的影響,以及它們將如何受到當局增加的監督和控制權力的影響。這種權力并不是無限的,對市場行為者的行動必須保持在適用的立法和歐盟法律的一般原則所規定的限度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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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的產品需要出口到歐盟市場,請隨時與商通檢測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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