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60598-2-4:2018第2部分第2節規定了室內和/或室外使用(例如花園用)的便攜式通用燈具的要求,但手燈除外,其設計用于與供電電壓不超過250 V的電源一起使用,或將電源并入電源電壓不超過250 V。
說明:“ IEC 60598-2-4:2017規定了用于室內和/或室外(例如,花園使用)的便攜式通用照明設備(手持燈除外)的要求,這些手持照明器設計為與電源電壓一起使用或并入的電源電壓不超過250V。

第三版取消并代替了1997年出版的第二版。此版本構成技術修訂。
標準和誰相關?
1.電氣工程師
2.燈具和照明設備設計師
3.照明設備零部件供應商
4.健康與安全官員
5.監管機構
EN 60598-2-4:2018標準文件可咨詢在線客服獲?。?/span>
燈具CE認證應假定符合《歐盟官方公報》中引用的歐洲統一標準(EN)的電氣設備符合協調立法的相應要求。
從替代標準的撤回之日(DOW)開始,新的歐洲統一標準版本或修訂成為強制性的。
該日期標志著該標準的舊版本和新版本都可以用來要求對相關指令的基本要求“符合性推定”的期限的結束,在此日期之后,對于根據舊版本標準制造的產品,將不再主張“符合性推定”。
以下是統一標準的最新變化的概述:
EN 60598-1:2015/A1:2018
從23開始研發 2021年2月,新修訂的A1:EN 60598-1 2018年:2015年成為強制性的。
新修訂包含許多修改,最重要的變化如下:
1.介紹不可替換或不可用戶替換的光源的額定輸入功率標記要求
2.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距離的要求發生了變化
3.更改夾子安裝式燈具的測試標準
4.介紹配備有光源且不帶控制裝置的燈具的要求
5.修改電源/互連的最小標稱導體截面積(mm 2)
6.帶連接尾的燈具的要求規范
7.引入測試以確定橫截面積減小的導體的適用性
8.EN 60598-2-4:2018 –取代EN 60598-2-4:1997和EN 60598-2-7:1989 / A11 / A12 / A13 / A2
從2021年3月30日開始,EN 60598-2-4:2018的新版本成為強制性的,并取代了EN 60598-2-4:1997。
此外,在此新版本中,納入了IEC 60598-2-7中列出的所有要求,因此,將撤消EN 60598-2-7。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室內和/或室外(例如,花園使用)的便攜式通用照明設備(手燈除外)的要求,該照明設備設計為與電源電壓不超過250 V的電光源一起使用或并入。
該版本相對于上一版本包含以下重大技術更改:
1.修改范圍,分類和要求,以涵蓋室內和室外應用的便攜式燈具
2.修改范圍以涵蓋所有電光源
3.除普通照明外,但僅適用于室內應用的照明設備的符號介紹
4.修改測試細節以闡明在傾斜平面上的穩定性測試應在光源就位的情況下進行
5.將戶外使用的便攜式燈具的最小防塵和防潮等級從IPX3更改為IPX4
6.修改插頭插座的驗收標準要求
7.修改IP測試,要求最不利的位置才能覆蓋所有類別
8.EN 60598-2-17:2018-取代EN 60598-2-17:1989 / A2:1991
從23開始研發 2021年3月,EN 60598-2-17的2018變成強制性的,取代了EN 60598-2-17:1989 / A2:1991。
本標準規定了室內和室外使用的舞臺,電視,電影和攝影棚照明設備(包括點光源和泛光燈投影儀)的要求,電源電壓不超過1000V。
新版本相對于上一版本包含以下重大技術更改:
1.將適用范圍從光源擴展到電光源,并在17.1中用“電光源”代替“鎢絲,管狀熒光燈和其他放電燈”;
2.相關條款的適用范圍僅適用于具有玻璃燈泡燈或表面溫度高的可替換光源燈具,因為許多LED燈具具有不可更換的光源以及沒有玻璃燈泡或工作溫度低的光源。
我們如何提供幫助?
我們具有專業資格,可根據適用的統一標準通過合規性測試來幫助公司證明其產品符合統一法規的基本要求。
此外,還根據ENEC和ENEC +標志對產品進行認證。
ENEC和ENEC +標記是自愿用于照明設備的,并在整個歐洲得到廣泛認可,它們證明產品符合歐洲統一標準,并由獨立的第三方驗證。因此,它們可以作為基于自我聲明的強制性CE認證標記的補充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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