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 2011/65/EU和(EU)2015/863有何區別?
附件二清單非常全面。基本上,具有電氣功能的任何設備均在本指令的范圍內。RoHS范圍內的設備必須符合附件I中的所有物質限制標準。更具體地說,這意味著產品中的每個零件(每個引腳,每個電阻器,每個螺釘,甚至標簽和涂料)也必須單獨達到那些物質限制水平。您不能使用由5%鉛組成的一小部分來比較整個設備重量中的該部分。每個部分還必須合規。
歐盟已經發布了許多有關RoHS指令的修正案。大多數處理針對特定行業或應用程序的特殊豁免。例如,黃銅和其他銅合金的鉛含量可高達4%。歐盟將這些出版物發布在《歐盟官方雜志》上,并在不斷更新的RoHS網頁上發布。
以下是RoHS頁面的屏幕截圖,其中包含指向RoHS 2011/65 / EU和所有已發布的修訂的鏈接。
請注意,有很多很多修訂–但只有(EU)2015/863和(EU)2017/2102與主要清單分開了。(EU)2017/2102是一份簡短的文檔,闡明了一些語言,并介紹了備用零件和管風琴(是的,管風琴)的使用。(EU)2015/863更重要,因為它在上面的附件II列表中添加了四種新物質:四種鄰苯二甲酸鹽。據我了解,鄰苯二甲酸鹽是使塑料更柔軟的增塑劑。仔細研究一下,我來到了CDC資料表,對它們進行了更詳細的定義。
因此,(EU)2015/863的重要性包含在RoHS 2011/65 / EU中的附件II的擴展中。見下文。
最后四種物質是“新的”受限鄰苯二甲酸酯。現在,我已經奠定了基礎,我們已經達到了本文的主要目的:
只要未引用原始的六種物質清單,則聲稱符合RoHS 2011/65 / EU也包括符合(EU)2015/863的主張。
我用粗體和斜體寫的是,因為我經常看到對“ RoHS3”或“ RoHS 2015/863”的引用。由于周圍的困惑,我們在提案中以及與客戶的大部分往來中將其寫為“ RoHS 2011/65 / EU +(EU)2015/863”。
這兩個圖像均打開相應的警報。我想提請您注意以下兩點:
引用了RoHS 2。這意味著符合RoHS 2011/65 / EU。請記住:這也意味著委員會委派指令(EU)2015/863。
兩種產品都停止了,因為焊縫中含有過多的鉛。他們沒有注意到整個產品的鉛含量高于可接受水平:僅是焊縫。
如果我不得不猜測的話,根據我自2014年以來為F2 Labs客戶處理RoHS法規遵從性的經驗,我敢打賭這些產品完全沒有聲明符合RoHS法規,或者聲明不力(無EN 50581:2012報告)備份)。